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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捐赠人申请退捐管理办法

发布人: 金水区慈善总会    阅读量: 1305    发布时间:2023-06-30 09:55:33

鉴于网络诈骗等非法行为日益增多,互联网公开募捐的体量增加,捐赠人申请退捐的情况增加,为了合法、合规、合理规范公众捐赠行为,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捐赠人因误信他人“返利”的传言捐赠后要求退款的或表示自己“捐错了、捐多了”要求退款的,本会可依法不予退回。能提供书面证明捐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二、捐款人由于捐赠造成了本人或家庭经济困难,本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人道主义救助,酌情为其拨付助困费。该笔助困费从其捐赠的执行机构相应项目中执行费支出,助困费不高于捐赠人实际捐赠金额。

三、本人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所需资料:带订单号的捐赠截图、捐款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家庭困境情况说明《须有村委会/街道等政府部门证实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及《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捐赠人退款申请表》(附件1)。

四、捐赠相关条例及法律依据:

1、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均制定有捐赠协议,明文规定捐款受法律保护,不予退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3、《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4、《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6、《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办法由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

2023年6月30日



附件1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捐赠人退款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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