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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怀胎十年”的慈善法草案究竟经过了怎样的立法过程?历次审议中的焦点集中在哪些方面?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立法建议阶段。我国的慈善立法工作开始于2005年。由民政部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起草慈善法的立法建议。
——纳入立法规划。2007年8月22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慈善法已经纳入人大立法计划。民政部在起草这部法律时,主要按照全面推进和必要规制的原则,对慈善的组织、捐赠、信托、志愿者服务、奖励与鼓励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慈善法相关法律在经过民政部审议通过后,将报请国务院审议,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此后,2008年,慈善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慈善法草案初步成形。2010年7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慈善法草案已经初步成形,草案共分为9章,对包括慈善组织、信托、境外慈善组织在华活动管理等方面均作出规定。此次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包括三点:进一步创新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体制;明确慈善组织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在慈善领域引入竞争和效益机制。此外,政府在慈善事业中应发挥何种作用也在这次草案中予以明确。即慈善的主体在民,而非官。2013年,慈善立法再次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0月30日,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慈善活动的界定采用“大慈善”的概念,明确除了扶贫济困救灾外,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都属于慈善。同时,草案还对募捐主体、网络募捐是否合法以及募捐诈骗预防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2015年1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慈善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增加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规定,对公开渠道、公开时间作出约束性规定。此外,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等应有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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