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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郑州市金水区慈善总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的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开展慈善济困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中发挥拾遗补缺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金水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康路66101、102号

第二章  范围

 组织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地募集慈善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建立冠名定向慈善救助金。

 组织开展全区赈灾救难、扶贫济困工作,实施助寡、助孤、助残、助困、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活动。

 组织和支持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为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提供咨询服务,帮助策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加强同其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慈善援助活动;组织开展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

第十 建立基层慈善组织,协调和指导基层慈善组织活动,促进金水区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第十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热心和支持社会慈善事业的团体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团体批准,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 会员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团体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权;

3)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咨询、培训和考察等有关活动;

4)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4)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向本团体反映慈善工作问题、意见和要求;

5)向本团体提供有关发展慈善事业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 会员不遵守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协商、集体决策。

二十 本团体设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第二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长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届中根据需要,可按程序增补理事。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设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以任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可以任职。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统一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4)请示会长同意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团体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1)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

2)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3)举办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4)慈善本金的增值部分;

5)本团体资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本团体行政经费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办公、管理、组织、宣传、奖励、表彰及项目管理等经费,具体制度见《金水区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本团体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慈善帮扶、救助活动;

2)奖励为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费用;

3)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4)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

5)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应向捐赠单位(个人)通报一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十九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理事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210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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